周口师范学院工作纪律“十不准”规定 |
发布人:
陈寒冰
发布时间:
2016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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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周口师范学院 工作纪律“十不准”规定》的通知
学校各部门: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“八项规定”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,切实转变作风,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工作纪律,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,做到廉洁奉公,按章办事,确保政令畅通。经学校研究决定,特制定如下“十不准”规定: 1.不准迟到、早退,擅离职守。 3.不准对各类服务对象冷漠生硬、傲慢无礼、作风粗暴。 4.不准在招生、顶岗实习、学生就业、评奖评优、奖助贷发放、证件办理和学生入党等各项活动中吃、拿、卡、要,以权谋私。 5.不准以会议、培训、考察等名义用公款组织变相旅游;不准随意扩大办公用房面积。 6.不准利用婚丧嫁娶、子女升学、房屋搬迁等事宜借机敛财、大操大办。 7.不准违反国家、省、市其他有关规定向学生乱收费。 8.不准泄露工作机密及职责范围内未公开的有关事宜。 9.不准制造、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,或乱发议论,随意表态,以网络贴吧等形式诬蔑中伤他人,影响团结。 10.不准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。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“十不准”的要求,整肃工作纪律,规范言行举止。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。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,带头遵守,要敢抓敢管、令行禁止,确保“十不准”的全面贯彻落实。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“十不准”的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,或者隐瞒不报的,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。学校组成由纪检监察、人事处、党办、校办、组织部、宣传部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,不定时到各部门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,严肃处理。 希望全体教职员工,认真贯彻落实“十不准”的要求,努力工作,优质服务,一心一意谋发展,优化发展环境,促进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氛围,不断开创我校各项工作新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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